真會塞!熱褲小蠻腰正妹進警局 。。 嚇到站不穩!

 

 

20歲李姓女子,與21歲康姓男子乘駕小客車回基隆,經過台北市基隆路與汀州街口之時,遇到保大一中隊唐姓等4名警員攔下盤查,李姓女子穿著十分清涼顯露一身曼妙身材,小熱褲露出半截上衣,員警看李姓女子不時摸著自己的臀部,察覺有異,向前搜索,並以手電筒照射查看,進而在李女包包查獲2個裝有白色粉末的袋子,經警研判為毒品殘渣,李女不肯就範辯稱為收納飾品的小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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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下車後依然不時調整熱褲,於是警方二次以手電筒照射,赫然發現女子股溝藏毒,內藏有吸管形狀之吸食物品,當場要求李女自行取出,警方再次查問是否仍藏有其他毒品,李女矢口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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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警方將兩人帶回,再由女警仔細搜身,不料又在搜索時發現李女內衣夾層藏著另一包K他命,除此,警方亦從康姓男子褲腰處查獲一包K他命,當場罪證確鑿,將兩人逮補移送偵辦。

 

 

近年來販毒分子為逃避打擊而採用的一種比較隱蔽的藏毒、運毒方式。

藏毒者強忍因胃部收縮的噁心感覺,將包裝好的毒品用水吞進胃腸,或放進肛門,

到目的地再將毒品排出,最近還發現有販毒分子利用女性的乳房去藏毒。

一個人一次可在體內藏毒五百至一千五百克,吞食毒品一般用時五至十多個小時。

毒品可在藏毒者體內停留約四天,其間藏毒者基本不進食,

由於胃腸的蠕動和胃酸的腐蝕,一旦外部包裝破損,他們隨時會命喪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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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聞報導指出,立法院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對製造、販運及持有各級毒品者加重處罰外,也把持有三、四級毒品的刑責門檻從20公克以上,調整為5公克以上。

 

 

這樣的修法,似乎營造了政府對毒品正式宣戰、勇於任事的美好形象。但是實際上,本次的修法,恐怕將助長犯罪事件的發生。本文司法流言終結者不談司法流言,我們一起來聊聊新毒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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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者還是病患?

毒品的問題,可從兩個面向來看待:一是製造、販賣、運輸;另一是單純施用。

首先需強調的是,所謂的「毒品」並不是指砒霜、氰化鉀這類的毒藥,而是指法律上所禁止的成癮性藥物,在國外另有名稱為禁藥(prohibited drugs)。以我國的定義來看,毒品指的是出於「娛樂性」這一「非醫療目的」,而能夠使人產生依賴性,反覆使用並成癮的精神藥物或麻醉藥物。

可以發現,所謂的毒品其實也是一種藥物,只是出自於非醫療目的使用,並且具有成癮性,無論是心理上還是生理上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也明定「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既然毒品本質就是一種藥物,那麼,單純施用毒品者,我們或許可以正名為「藥物濫用者」。

那麼毒品人口,究竟是犯罪者還是病患?我們認為,製造、運輸、販賣未經中央政府機關核可之藥物者,的確是犯罪問題;單純施用者,也就是所謂的藥物濫用者,則應該是「病患」。

在一般正常的情況下,身體健康沒事的人除了保健食品外,不會到醫院看病拿藥或者到藥局買藥。而藥物濫用者,就是在毫無必要的情況下,施用那些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或其他藥物。

為什麼他們會施用毒品?

《報導者》曾在〈他們的第一口毒,與一輩子的私人戰爭〉專題報導中指出,施用毒品的其中一個原因,是為了求生存。報導並以一件案例,對此提出深刻反思。

一名物流業司機,從早上7點送貨到晚上10點,月薪46,000元。因為工時長,開車時又必須長時間保持專注,因此,他開始在出門前食用一點安非他命,晚上再把車開到偏僻處再食用一次,為的是撐完一天又一天的長途旅程。僅管妻子要他別再用藥,但為了生計,他別無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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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施用毒品的原因,是為了提神、賺錢和生存;也有些人,因為身處高壓環境無從宣洩壓力,而透過「吸毒」放鬆自己、逃避殘酷的現實處境。多數人對於毒品施用者的印象,都是「看起來很kiang」,或覺得他們說話語無倫次,那是由於麻醉性藥物對腦造成的傷害,而不是他們的原始樣貌。

是助長還是遏止?

毒品之所以氾濫,源自於「有需求」,有需求才有市場,沒有需求也就不會有市場。然而我國的修法卻是一味的加重刑罰,這樣的立法作為真的可以遏止藥物濫用的處境嗎?

加重了刑罰,需求依然存在,加重刑罰換來的,只是墊高毒品的整體成本。一旦成本墊高後,可能會發生什麼事?

 

 

 

因為市場需求還在,為了順利製造、運輸、銷售,只好改以更隱密的手段,檢警必須耗費更多心力查緝,變相的必須耗費更多的國家資源。

因為市場需求依舊,但貨源變少,因此毒品價格上漲,為購買毒品而衍生的其他犯罪行為,有可能隨之增加。

 

 

 

其中耗費國家資源的部分,以本次修法將「純質淨重」從20公克下調成5公克為最顯然的例子。這樣的下調意味著,當警方查獲一包毒咖啡包,都必須送去檢驗,確認這包咖啡包裡,實際含有多少毒品的成分。但是,這會造成兩個問題:

 

 

 

新興毒品的興起,在檢驗上面臨到的問題,首先是我們的檢驗技術是否跟的上?也就是說新興毒品的成分與過往的毒品成分已大有不同,過往的試劑、試紙及檢驗方法可能因為成分不同,已經無法有效檢驗。其次,因新興毒品的成分變化快速,導致政府相關部門來不及公告將特定成分列為毒品,因此實驗室縱使解析出咖啡包的成分有A、B、C,也無從認定是否為毒咖啡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但檢驗的費用絕不是免費,每一次的送驗,都是一筆費用。

將入罪門檻降低至5公克,意味著將耗費更多司法資源及警政資源在查緝、追訴,難道我國沒有衛福單位了嗎?

 

 

 

令人質疑的是,一個連公務員加班費都支付不足額的國家,又從何支付高昂的檢驗費?當缺乏經費、無法送檢驗,依法檢察官只能不起訴,縱使起訴,法官只能判決無罪的情況下,司法又將面臨「司法縱容毒品」的難堪處境。

或許有人說重刑可以嚇阻毒品人口,然而這樣的想法,是不是又是一次的「刑法萬能論」?看看菲律賓面對毒品問題,強人杜特蒂採取當場格殺的手段,這應已是最殘暴的重刑,然而菲律賓的毒品問題因此解決了嗎?

當市場的需求依舊存在,而毒品成本墊高之後,得利的恐怕只是那些所謂的「上游」。這樣的修法,恐怕並無法有效遏止毒品的氾濫,反而是讓相關的產業鏈「發大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