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轉發!出車禍後,對方找你「和解」千萬小心!沒想到有人竟然「用這招」害人賠錢....真的太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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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一名林姓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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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 

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

按下分享只需3秒鐘,歡迎分享給朋友!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車禍可以和解嗎?和解要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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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出了車禍,除了對簿公堂打官司以外,「和解」也可以是一種手段喔!

依照民法第736條,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善良風俗,基本上任何事情都可以「互退一步」來簽訂和解契約。因此,發生車禍時的醫藥費、精神賠償和維修費用,也可以靠和解來解決,不見得要上法院。

 

刑事部分(例如傷害罪)也可以和解!

如果發生了比較嚴重的車禍,有造成擦傷、撕裂傷等傷害,這時候除了民事上的賠償責任,肇事者還會成立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

例如,肇事者沒有注意路況而超速、沒注意燈相而違規轉彎等,出於過失而造成傷害的結果,這些情形都構成傷害罪,被撞傷的用路人其實都可以去警局提告。這部分雖然構成犯罪責任,但其實也可以靠和解來解決喔!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罪的被害人,提告後也可以「撤告」,要求警方、檢方或法院不要繼續追究責任。過失傷害罪是一種告訴乃論罪,因此被害人有權利去停止追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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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撤告」當作和解條件,是我國法律允許的情形,所以車禍當事人可以在和解契約中把「撤告」當作和解條件,要求被害人在收到和解賠償金後撤告,確保自己賠了錢後能真正免責。如果對方還沒提告,也可以要求對方先把撤告書簽好,自己留在身上,以免對方日後反悔。

 

車禍和解書要注意寫下這些項目

車禍撤告、不告條款

談和解,重點就是想要「大事化小」,不要鬧到法院上,因此和解書裡面一定要有「撤告」或「不提告」的條款,否則到時候錢付了,對方不滿意又提告,這和解不是白談了?

 

車禍賠償範圍與收訖

金額這件事情,你一定會好好談,但你可能不會記得談「和解範圍」。例如,你和解的是整起車禍的所有損害,還是只賠醫藥費,維修費另計?這些東西,如果碰到「拿翹」的人,很容易透過文字解釋來鑽漏洞,讓你錢付了又要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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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寫賠償金額的時候,最好連賠的範圍到哪裡都寫清楚。例如「賠償xx元醫藥費、維修費」,或乾脆寫「賠償本次車禍包含的所有損害」。

第二個重點是,一定要寫「收訖」!

金錢契約,最怕對方簽了約拿了錢卻還說「自己沒收到」,來跟你討錢,根本是詐財!因此,在契約中一定要寫「經甲方(或乙方)收訖」這種類似的文字,一旦對方簽了約,法律上就確定對方收到錢了,讓他不能假裝沒收到。

 

車禍雙方的身分資料

車禍當事人通常都是素未謀面的人,簽約總要有個對象,因此契約上少不了要留對方的資料,其中滿重要的是身分證號、電話及地址。

為什麼呢?車禍簽完、錢拿到就解決當然是最好,萬一簽完回家才發現對方不遵守和解條件,沒有對方的資料要怎麼跟他算帳?例如,說好要撤告,對方沒撤告;說好要匯款,結果日期到了沒有匯。這些時候,跟對方如果談不攏,最後還是要上法院解決,這時候你總要有對方的資料才知道要告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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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還是不知道要怎麼簽,沒關係,我之前做了一個簡單的和解契約範本供大家使用,這個範本應該足夠解決大多數的車禍情形了。(如果是比較嚴重複雜的車禍,或是你想要分期付款,再自行調整契約內容吧!)

 

如果你碰到的當事人是理性、誠懇的人,說實在的,你不簽契約都沒關係。但上述這些條款都是為了預防最壞的情況發生,像車禍這種隨機發生的糾紛,還是保險起見比較好。

 

如果對方想私下和解,該不該答應呢? 

如果你對自己的談判手腕有自信,只要記得簽約、條款寫好,私下和解是沒有問題的;如果你害怕私下和解會有不利,或是單純害怕自己跟對方談,你也可以嘗試走「調解」這條路。

調解跟和解其實差不多,都是雙方自行談條件,只不過調解的時候會多一個「調解委員」,協助你們進行商談,不論是場合或環境,都比較像是有第三人介入協調的情況。

調解的另一個好處是,如果最後調解成立,鄉鎮市公所會替你們將調解書送到法院進行「核定」,核定後雙方就不能再針對車禍事件去打官司;但反過來說,如果對方不遵守調解的條件,當事人也可以拿著調解書去「強制執行」,透過公權力去幫你討錢。這一點倒是比私下和解來的有利。

舉例來說,在和解的情況,如果對方不遵照條件付錢,你必須拿著和解書去起訴,打贏官司後才能強制執行,逼對方付錢;在調解的情況,只要調解成立、調解書經過法院核定,對方不遵照條件付錢,你不需要再打官司,直接拿著調解書就可以強制執行,逼對方付錢。

調解的申請很容易,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1條,只要車禍當事人雙方都同意就可以向各地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口頭、書面申請調解,相當方便。

 

車禍談判和解過程該注意什麼?

「談和解」並不是件容易的事。但以我自身經驗來說有一個心法,就是「當成別人的事情在談」,比較能促成和解成立。

和解最重要的是各退一步,但車禍當事人雙方處在對立的情況,有時候因為肇事原因、事後態度和金額,導致最後變成意氣之爭,和解根本談不攏。因此,談和解的時候要盡量客觀,當成別人的事情在談,就能比較容易達成一個理性的和解條件。如果你覺得自己辦不到這件事情,你可以試著找「第三人」來幫你談和解,例如親人、朋友甚至是律師,請別人作為代表人幫你談和解,也是可以的。

 

對方在和解或調解後反悔怎麼辦?

難保自己碰到不守規矩的對方,這時候契約有沒有寫好就很重要。

 

被害人反悔的情況

例如前面提到,如果對方還沒提告,也要請對方先寫下「撤告書」。有了撤告書,即便對方反悔、收了錢還是提告,你也能在地檢、法院提出這份撤告書,告訴檢察官、法官說:「對方早就說好要和解還反悔!」,藉此保護自己。

 

肇事者反悔的情況

身為被害人的你,要持著和解契約書去提告,告訴法官「對方沒有遵守和解條件」,請法官判決對方依約付款。假如對方想耍賴,拿出你先前簽好的撤告狀,就提出帳戶資料或是其他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收到款項。

如果你是走調解程序的話,就可以跳過這個提告的程序,直接拿著調解書去強制執行,就可以透過公權力逼對方把賠償金吐出來了。

 

沒人知道車禍和時發生,但和解的知識就像CPR一樣,你知道得越多就越能應急。

和解最重要的是簽好契約,除非真的是輕微車禍,否則盡量不要收了錢就當作結束;談和解也沒什麼技巧,只要能「冷靜」,當作是別人的事情,基本上都能成功和解。如果你真的不放心,那還是在車禍後找律師好好諮詢一下吧!